(1)從民事侵權法律關系的角度看,財產損害賠償的數額根據過錯確定,通常由造成損害的壹方承擔;
(2)從治安管理行政處罰來說,損壞財物的,壹般會受到行政處罰,但雙方達成調解的,可以免除;
(3)刑事上,只有特別嚴重的犯罪才構成犯罪。
法律分析
提煉上面的描述:
(1)在民事案件中,通常,民事糾紛中的侵權關系采用過錯原則。因此,如果雙方對損害都有過錯,可以采用過錯相抵原則減輕侵權人的侵權責任,但仍需按照財產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進行賠償;
(2)行政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調解書具有壹定的行政參照效力和民事法律行為效力,這也使得(1)中的侵權債務轉化為合同債務;
(3)刑事上,只有規定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才能立案偵查,壹般要求達到五千以上。另外,即使立案,壹般也會進行刑事調解,不起訴,極少情況下會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搶奪、搶劫、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四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壹)停止侵害;(2)排除障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返工和更換;(7)繼續履行;(八)賠償損失;(九)支付違約金;(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壹)賠禮道歉。法律對懲罰性賠償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