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視為自動續簽?
是的,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幹問題的通知》第14條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原因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這種情況應當視為續訂。
勞動合同續訂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後,雙方當事人協商壹致,繼續簽訂與原勞動合同內容相同或不同的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提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在原條件下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壹方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可見,原勞動合同期滿後,雙方對繼續執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福利標準和工作條件無異議的,應視為雙方默認繼續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履行。因為“壹方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續簽但繼續工作的情形屬於勞動合同自動續簽的情形,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第二,不續簽勞動合同的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因勞動合同期滿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期滿不續訂的:
1.如果公司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工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經濟補償。
2.如果公司降低約定條件(工資等。)的勞動合同續簽吧,而員工不同意續簽或解除勞動合同,就會有經濟補償。
3.公司和員工壹方或雙方拒絕續簽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會有經濟補償。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用人單位經濟補償的計算:
1.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年。
4.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顯然,這主要取決於勞動合同到期後,勞資雙方的態度。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關系既不自動解除,也不自動續訂。其實職場員工不應該這樣處理自己和公司的關系。在公司對勞動合同續簽無動於衷的情況下,員工應主動向公司咨詢,提前將可能發生的糾紛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