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內涵: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依法批準,在支付補償安置費用後,將土地交付給土地使用者,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也就是說,劃撥土地使用權不需要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權費用,而是由國家批準無償無限年使用國有土地。但是,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應當依法繳納土地使用稅。2.期限: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不限制使用期限。雖然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期限,但土地使用者因搬遷、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以依法轉讓。因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劃撥土地使用權也可以無償收回,並可以依法轉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歸國家所有,但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3.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有必要,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劃撥:(1)國家機關用地、軍事用地;(二)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三)國家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土地。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主管部門登記核實後,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4.關於轉讓、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壹般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條件的也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組織或個人,持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和地上建築物合法產權證書,經當地政府批準轉讓並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以轉讓、出租、抵押所得支付轉讓費。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沒收其非法所得,並根據情節處以相應罰款。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八條以招標、拍賣或者協議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2)土地界線、面積等。;(三)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的空間;(四)土地用途和規劃條件;(五)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六)轉讓費和其他費用及其支付方式;(七)解決爭議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