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與管制的區別
1,不同的定義
管制是對犯罪分子不拘留、限制自由並移交公安機關執行的壹種刑罰方法。刑事拘留是短期剝奪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由公安機關就近進行拘留改造。拘役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壹,是介於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間的較輕刑罰。
2.不同的刑期
管制期限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並罰最高不超過3年。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至6個月,數罪並罰最高不得超過1年。
3.不同的執行方法和執行者。
刑事拘留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所謂就近執行,是指罪犯所在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設立的刑事拘留場所。由原來的公安機關進行管制,改為當地的社區矯正機構,即縣級司法行政部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為壹個月至六個月。
第四十三條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壹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情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監禁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