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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同法,哪些合同是無效的?

根據無效合同產生的原因,無效合同可分為以下幾種: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公眾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無效合同是相對於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雖已成立,但因缺乏合同的有效要件,在內容和形式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眾的利益而被確認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合同或者合同的部分條款無效:

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方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公眾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免除對方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合同條款;

7.免除壹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8.合同因取消而無效。

合同生效的基本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是真的;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壹般來說,壹般情況下,只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合同才會有壹定的法律效力,而不是違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44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145條

限制壹個人取得純粹利益的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其他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生效。

對方當事人可以督促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表人未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第146條

行為人和相對人有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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