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核定征收的基本條件如下:
1,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不能設置賬簿或者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2、能夠準確計算收入或收入金額能夠核實,而其成本和費用不能準確核算;
3、能夠準確核算成本支出或成本支出能夠被核實,而其總收入不能準確核算;
4、總收入和成本費用不能正確核算,不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納稅信息,難以核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條稅務機關征收稅款,必須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
第十五條企業、企業在外地和場所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申報的當天予以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營業執照的登記和發放情況。
本條第壹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範圍和方式,由國務院規定。
第八十四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納稅以及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的,除依照本法規定撤銷擅自作出的決定外,還應當補繳欠繳的稅款,退還不應當征收的稅款, 並由上級機關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