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我國實行分權制,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縣、市、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和行政機關組成。具體如下:1。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和行政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和行政機關是本級國家權力機關,負責全面領導本級地方工作;2.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和行政機關: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和行政機關是本級國家權力機關,負責領導本級地方工作。除上述機關外,還有壹些機關,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委會等。,都是地方政府機關,屬於縣、市、區的基層行政機關。他們的主要職能是向縣級地方政府報告,並承擔行政任務。需要註意的是,在我國分權體制下,各級國家權力機關之間是有壹定分工合作的。上級領導和管理下級,下級必須服從上級的決定和指示。同時,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也要遵守憲法、法律、法規等國家規定的原則和要求。
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職權範圍是如何確定的?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職權範圍由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定。實踐中,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權限範圍是根據上級機關的授權和各級機關的職能、任務、權利、義務等綜合因素確定的。同時,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職權應當公開、透明、合法,符合法律法規的精神和要求。
中國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縣、市、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和行政機關組成。其職權由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定。各級國家權力機關之間有壹定的分工與合作,同時又必須遵守國家規定的原則和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