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檔案內容應當包括:勞動者職業史、職業病暴露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職業病診療情況以及其他相關個人健康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
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要求: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健康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妥善保存;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其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提供的復印件上簽字。
文件管理要求:
1,編制要求: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和要求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由職業健康管理部門進行綜合管理,編制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匯總表,制定查閱、復制、告知等登記管理制度,並指定專人管理。
2、壹人壹檔: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壹人壹檔,有專用檔案袋,放在專用文件櫃中。其中,胸片可根據用人單位實際情況歸檔,可壹人壹檔放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也可集中保存,但集中保存時必須註明檔案編號和名稱,並編制目錄。
3.成立時間:
勞動者進入用人單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包括轉崗到接觸職業危害的崗位)和有特殊健康要求的作業時,應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