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職業病防治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危害的,應當及時、如實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危害項目,並接受監督。用人單位應當保證職業病防治所需的資金投入,不得侵占或者挪用,並對資金投入不足造成的後果負責。
用人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於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逐步取代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備現場急救用品、洗滌設備、緊急疏散通道和必要的避險區域。
職業病的定義: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而引起的疾病。所有國家的法律都有預防職業病的規定。壹般來說,凡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疾病,都可以稱為職業病。
接觸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的有毒化學品、粉塵氣溶膠、異常氣象條件、高低壓、噪音、振動、微波、X射線、γ射線、細菌和黴菌;長時間的強迫姿勢操作和對局部組織器官的持續壓迫,均可引起職業病,壹般稱為廣義職業病。
這些職業病中,有壹些危害性大,診斷標準明確,由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國情批準並公布的,稱為狹義的職業病,或法定(規定)職業病。中國市政府規定診斷為法定(規定)職業病的,由診斷部門向衛生主管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