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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誌願服務條例》,誌願者是指以個人身份從事誌願服務的自然人。

根據《誌願服務條例》,誌願者是指根據自己的意願和時間從事社會公益活動的自然人。

《誌願服務條例》是我國用來規範和促進誌願服務活動的重要法律,對誌願者的定義也很明確。根據該法第二條規定,誌願者是指以自己的意誌和時間,從事以增進社會福利、促進社會發展、增進社會和諧為目的的誌願服務活動的自然人。在這個定義中,首先要註意的是,誌願服務是壹種自願的、非盈利的活動,誌願者的參與必須是基於自己的意願而不是被強迫的。其次,誌願者參與活動的時間不應該用金錢或其他形式的報酬來衡量。最後,誌願服務的目的必須是為增進社會公益、促進社會發展和增進社會和諧做出貢獻。應當指出,《誌願服務條例》沒有限制誌願服務的具體形式。因此,凡是能夠通過各種形式和渠道為社會公益事業做出貢獻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誌願者。

如果在誌願服務活動中發生事故,誌願者受到的傷害能否向有關單位或組織要求賠償?根據《誌願服務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參加誌願服務活動的誌願者在服務過程中受到意外傷害的,應當依法受到保護和救助。同時,有關單位或組織應為他們提供必要的醫療和補償。因此,如果在誌願服務活動中發生事故,相關單位或組織有責任進行賠償。

《誌願服務條例》對誌願者進行了明確定義,指出誌願者是指以增進社會公益、促進社會發展、增進社會和諧為目的,用自己的意誌和時間從事誌願服務活動的自然人。需要註意的是,誌願服務的形式沒有任何限制,凡是能夠通過各種形式和渠道為社會公益事業做出貢獻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誌願者。同時,在誌願服務活動中,相關單位或者組織應當為誌願者提供必要的保護和幫助,並在誌願者受到傷害時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誌願服務條例》第六條本條例所稱誌願者,是指以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和體力從事誌願服務的自然人。本條例所稱誌願服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開展誌願服務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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