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作為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為的實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是,純粹有益或適合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
成年人享有以下權利:
1.公民的參政權、平等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權利:包括公民的人格權、姓名權、榮譽權、名譽權、肖像權、居住權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3.公民的社會、經濟、教育和文化權利:公民的工作權利、工人的休息權、物質援助、教育、科學和文化權利和自由;
4.特定人群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退休人員和軍人家屬的權利、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的權利;關心青少年和兒童的成長;保護海外華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七條年滿18周歲的自然人是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第十八條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純有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