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審理程序及審後處理
1,試用級別
原來是壹審,按壹審;原來是二審,按二審;傳訊,按照二審的說法。
2.司法組織
第壹審法院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3、制作再審決定書。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法院應當作出再審決定,但檢察院提出抗訴的除外。
4.再審對原判決執行的影響。
再審期間不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但再審後被告人可能無罪釋放,或者再審後可能減刑的,可以決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必要時可以對被告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5、重點審查和全面審查原則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法院應當重點審查上訴、抗訴和決定再審的理由。
必要時,應當對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證據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復核。
6.指示重審
上級法院指令下級法院再審的,應當指令原審法院以外的下級法院審理;如果由壹審法院進行審判更為合適(即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和糾正判決錯誤),也可以指令壹審法院進行審判。
7.檢察院派員出庭。
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時,同級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
8.同壹案件原審被告人未到庭
法院審理的再審案件,再審決定或抗訴只是針對原審部分被告人的。原審其他被告人未到庭不影響審判的,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
9.決定強制措施的主體
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需要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的,由法院決定。
檢察院抗訴的再審案件,需要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的,由檢察院決定。
擴展數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審理案件所需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的;
7、審判機構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8.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原因沒有參加訴訟的;
9、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0,無傳票缺席判決;
11.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2.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13.法官審理此案時,他涉嫌貪汙受賄,徇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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