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監察機構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的調查。對於復雜的案件,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調查完畢後,15個工作日內制作法律文書,7日內送達。
雖然勞動監察機構處理違法案件的法定調查取證期限是60個工作日,但並不意味著壹定要60個工作日,勞動監察機構始終以快速處理為原則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但如果單位拒絕配合,比如不接受詢問,不履行整改指令,那麽雖然單位會受到處罰,但處理時間會延長。
勞動監察大隊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及時立案。並在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的調查,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條仲裁庭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對勞動爭議案件作出裁決。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先就該部分作出裁決。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四條勞動保障監察的形式為日常巡查、審查用人單位按要求提交的書面材料、受理舉報和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需要查處的,應當及時立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應當設立舉報、投訴信箱和電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及時處理因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引發的群體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