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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審批制度

法律分析:案件審批制度為規範行政執法,提高工作水平,保證行政處罰的公平、公正、合理和適當,避免執法不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行政執法案件審批工作,制定本制度:

壹是行政處罰執法人員立案調查終結並擬予以行政處罰的案件。承辦人應當在調查結束後寫出報告,起草行政處罰決定書,連同案卷壹並移交法制部門審查。

二、法制部門的行政處罰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壹)當事人基本情況清楚。(2)案件是否有管轄權,是否屬於本機關管轄。(三)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材料是否齊全。(四)定性是否準確。(5)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正確。(6)處罰是否適當。(七)程序是否合法。

3.法制部門審查後,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意見或者建議: (壹)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性質準確、處罰適當、程序合法的,同意行政處罰部門的意見。(二)違法行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處罰的建議,或者建議行政處罰部門撤銷案件。(3)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建議行政處罰部門重新調查,重新出具證明,退回案卷。(四)向需要行政處罰的部門補充材料或者辦理手續,建議其補充或者補充,並退回案卷。(五)對性質不準確、適用法律不當的,建議行政處罰部門予以糾正。(6)處理程序違法的,建議行政處罰部門予以糾正。(七)對超出管轄範圍的,建議行政處罰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移交。(八)對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建議不予處罰或者不予立案。

四、法律事務部門審核後連同案卷材料報主管領導審批。主管領導收到案卷及相關材料後,應在壹日內完成案件的審批。經批準立案偵查的違法案件,由相關中隊負責調查取證。特殊情況經主管領導批準後可酌情延長。

(壹)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處罰建議適當;(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程序違法,退回中隊補充調查或者補正程序的;(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或者處罰建議不當的,應當在征求中隊意見後報請批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條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五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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