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是法律的專屬權利,任何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無權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包括以下形式:
1,拘留問話;
2.行政傳票;
3.克制或約束身體;
4.拘留;
5.強制隔離戒毒;
6.住宿教育;
7.強制入院、醫學觀察和強制隔離;
8.行政監察機關有權責令涉嫌違反行政紀律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中涉及的問題進行解釋和說明。
行政處罰有六種類型:
1,警告。警告是國家對行政違法行為人的譴責和警告,是官方對行為人違法行為的負面評價。適用警告處分的重要目的是使被處分人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和對社會的危害性,改正違法行為,不再繼續違法;
2.好吧。罰款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者處以壹定金額的罰款,並剝奪其壹定財產權利的壹種制裁方式。適用於對各種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
3.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人占有的、通過非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的壹種制裁手段;沒收非法財物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人非法占有的財物收歸國有的壹種制裁方式;
4、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機關強制行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者永久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經營活動的壹種制裁方式;
5.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是行政機關暫時或者永久撤銷國家允許行政違法行為人享有某種權利或者從事某種活動,從而剝奪其權利和活動的文件的壹種制裁方式。
6.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公安行政機關(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剝奪人身自由的壹種制裁方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十條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了行政處罰,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規定。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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