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罪與罰。刑法是我國唯壹規定犯罪和犯罪的處罰措施的部門法。在我國,其他壹些法律也規定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但這些法律只規定了壹般的違法行為和法律後果。
2.調整和保護廣泛的社會關系。法律規範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規範性文件,但壹般的部門法通常只調整某壹類社會關系;刑法保護和調整的社會關系非常廣泛,涉及各個領域。
3.規定了最嚴厲的執行方法。法律的實施依賴於國家強制力,壹般法律規範也規定了強制措施,但從嚴厲程度和處罰力度來說,刑法無疑是最強的。包括可以剝奪人身自由的監禁、剝奪政治權利的管制、監視居住等。,甚至是剝奪生命的死刑。
4.刑法是補充的。刑法只有在其他法律不足以禁止危害社會的行為時才適用,從而為懲治和禁止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提供了法律保障。
5.刑法可以維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維護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壹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以維護國家安全、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本法施行前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應當依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本法。
第二十條
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