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行政審判權的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行政訴訟法的上述規定確立了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行政案件審判權的原則。
這壹規定也是《憲法》第126條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四條有關規定在行政訴訟中的體現,行政訴訟活動必須遵循。
2.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行政訴訟法》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壹原則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的過程中,查明案件真相,依據法律作出公正判決。
3.合議庭原則、回避原則、公開審判原則和二審終審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理和兩審終審制度。”《行政訴訟法》第七章將這壹規定具體化,使之成為行政審判的四項基本制度。
行政訴訟的特點:
1,內容比較特殊。
行政訴訟解決行政糾紛。行政糾紛就是所謂的“官民”糾紛。官民關系是壹個國家最重要的社會關系,公正、和平、及時、順利地解決官民糾紛對國家的穩定和發展具有深遠的意義。
2、當事人有恒心
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機關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違法,可以不提起行政訴訟,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實施行政處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違法的,只能通過提起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領導是人民法院。
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機關處於主導地位;在行政訴訟法律關系中,原告和被告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而人民法院是在原告和被告之上的領導者,決定著整個行政訴訟程序的開始、進行和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