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七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項目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已經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項目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三十七條在城市規劃區、鎮規劃區內,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後,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由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和允許建設範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申請延期材料施工許可證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八條申請施工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已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手續;
(二)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拆遷進度符合建設要求;
(4)施工企業已經確定;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建設。項目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工程未開工且未申請延期或超過延期期限的,施工許可證自動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