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預付款及預付款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預付款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於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除外。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對預付款沒有約定的,作為工程款拖欠處理。
第二,招標項目預付款是否合法?
關於預付工程款的約定不合法。法律規定,任何建設單位不得要求施工企業以帶資承包作為投標條件,不得強迫施工單位將該內容寫入工程合同。對於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的資金短缺,建設單位應當自行籌措資金解決,不得要求施工單位先行施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預付款的方式包括:帶資施工、形象節點付款、低比例形象進度款、工程竣工後付款。請註意以下情況:
(壹)承包方與發包方是否約定預付資金和利息會導致不同的處理結果:
1,只對出資有約定,對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不得要求發包人支付利息;
2.對預付款沒有約定的,按工程欠款處理。
(2)合同雙方可以約定預付款的計息標準,但雙方約定的預付款計息標準高於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無效。
第三,工程進步的表現形式
1,全額預付款施工,主要是指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工程價款,僅在工程施工完成並驗收合格後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2.工程進度款支付不足導致部分提前施工。如合同中約定“承包人提交的月進度報告經發包人確認後,次月支付確認工作量的70%”,實際上導致承包人在項目施工過程中形成已完成工作量30%的部分預付款施工;
3.要求承包商向發包人支付保證金作為工程啟動資金,在施工過程中根據工程進度返還保證金,造成部分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