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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到同行業公司的工程師,獲賠201000元。從法律角度如何解讀?

這個問題的原因是意見不合。劉蕓是科大收購公司的創始人之壹,但在騰訊工作幾年後,劉蕓在科大工作。陸雲認為,這種做法會給公司帶來巨大損失。他還說,陸雲沒有遵守合同協議。蘇表示,雙方簽訂了對賭協議,即使是在競爭激烈的行業運營,也不會給公司帶來很大損失。對科大的收購沒有影響。

陸雲合理嗎?

首先,我們必須明白,科大和呂雲之間的合同是不壹樣的。科大的合同是呂雲短期內辭職,無法與科大競爭。目的是防止資深員工泄露商業秘密。陸雲在辭職後的幾個月內就犯了這個錯誤。他轉到了騰訊隔壁,那裏風水雜陳。即使雲上訴,也可能直接激怒科大。

陸雲說,這個對賭協議實際上與科大訊飛在第二個問題上背道而馳,也就是說,公司在這個問題上遭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我先解釋壹下關於協議的對賭,這是金融學中的常用術語,意思是買賣雙方對未來發展的不確定性。如果有約定條款,融資方可以行使權利;如果沒有商定的條款,投資者將行使他們的權利。因此,對賭協議實際上是壹種期權形式。雙方提出的問題其實是不壹樣的,壹個是商業秘密交織,壹個是試圖限制賠償。陸雲實際上違反了規定,所以這是不合理的。

科大要求的賠償金額是否合理?

首先,科大的賠償要求是合理的。劉蕓違反了限制競爭原則,主要是因為科技大學增加了商業風險。原因是科大的劉蕓也是高管層的壹員,他的職位應該是很多商業機密,對公司的發展非常重要。但是,就像竊取知識產權壹樣,是否泄密在原則上是錯誤的。其次,沒有證據表明科大損失慘重。然而,從觀眾的角度來看,科技大學並不僅僅意味著讓呂雲出名和失去財富。按照現在的形式,賠償應該是減少的。科大在對賭協議中不占優勢,所以只想盡量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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