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如下:
(1)對賬。和解是指當糾紛發生時,當事人可以重新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事項達成壹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自由選擇的解決糾紛的方式,而不是糾紛解決的必要程序。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協商解決,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爭議的方式;
(2)調解。和解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有兩種調解方式。壹、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二是行政調解。主要是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3)仲裁。仲裁是指爭議雙方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裁決解決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訴訟。這是解決合同糾紛最常見的方式。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判決後,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糾紛,適用調解的,應當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161條
對於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向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院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院可以立即開庭審理,也可以另行開庭審理。
二、如何盡可能避免施工糾紛
避免施工糾紛的預防措施如下:
1.加強建築市場對承包商資質的監管;
2.加強對承包商資質的審查,避免與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承包商簽訂合同;
3、施工合同當事人應加強對委托書的管理,避免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
4.避免與未經授權的代理人簽訂合同;
5.聯合體承包應當規範、自願;
6.避免“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