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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引產規定

法律解析:懷孕1、14周以上,需要人工終止妊娠的婦女,憑證明引產。

2.符合法定生育條件要求人工終止妊娠的:醫療實踐中確需人工終止妊娠的,應當提供本人身份證和定點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醫學診斷結果;要求非醫學需要人工終止妊娠的,應當提供本人身份證、離婚或者喪偶等相關證明,以及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孕中期以上人工終止妊娠證明》。

3、不符合懷孕條件,終止妊娠的;由本人提供身份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機構出具的中期以上人工終止妊娠證明。其中未婚懷孕只需要提供相關的身份證明。

法律依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十七條公民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方面負有同等責任。

第十八條國家鼓勵壹對夫婦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壹個孩子。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壹致的,適用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

第十九條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國家創造條件,保障公民在知情的情況下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實施避孕節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試者的安全。

第二十條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第二十壹條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前款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財政預算或者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禁止歧視和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婦女。禁止歧視、虐待和遺棄女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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