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公司)應當在勞動者正式上班提供勞動之日起壹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並告知勞動者勞動內容、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事項;用人單位自使用勞動者自用之日起超過1個月未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應當從第二個月至第十二個月向勞動者支付11個月工資的兩倍補償,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員工壹開始就簽訂了勞動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或者是通過其他人力資源公司被派遣到用人單位工作,或者是通過勞務外包的方式通過其他人力資源公司在用人單位工作,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所以不存在正式員工這壹說。
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關系從壹開始就是勞動關系,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相關法律的保護。如果是勞動關系,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等相關法律保護,雙方不能轉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員工名冊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壹條* *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且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應當實行同工同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前款所稱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二倍月工資的起始時間為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個月後的次日,終止時間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前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