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壹審判決生效時間?
1.壹審判決生效時間為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只要雙方都沒有上訴,判決就生效。壹審判決在上訴期屆滿後發生法律效力。根據訴訟的不同,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1)民事判決的上訴期為15日,判決送達後15日生效;
(2)刑事判決的上訴期為10天,其判決在送達後10天生效;
(3)行政訴訟判決的上訴期為15天,其判決在送達當事人後發生法律效力。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收到判決書,不服壹審判決內容的,應當在收到壹審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上訴;當事人收到壹審裁定書,對裁定書內容不服的,應當自收到壹審裁定書的次日起十日內提出上訴。
二、二審判決生效時間如何計算?
二審判決的生效時間計算如下:
1.留置送達的,以裁判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的日期為截止時間;
2.公告送達的,以公告刊登日為截止時間;
3.郵寄送達的,以投寄日為截止時間;註:非簽約日期;
4.通過有關單位送達的,以當事人在送達回執上簽收的日期為結案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