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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文章中提到的另壹種法律救濟是什麽意思?

法律救濟是指法律關系主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並造成損害時,可以恢復和補救的法律制度。目前,法律救濟的方式和途徑主要有:行政復議、行政裁決、國家賠償和民事訴訟。

《法律援助條例》規定,個人申請法律援助需要滿足的條件是:

1,有充分理由證明確實需要法律幫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

2、受援人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部分或全部法律服務費。其中,農村屬於社會救助對象;城鎮家庭成員收入不超過市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線,且無其他收入來源。

3.申請事項符合法律援助範圍。

擴大知識面

所謂受案範圍,是《法律援助條例》第二章第十條、第十壹條規定的。公民有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七)犯罪嫌疑人經偵查機關首次詢問或者自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未聘請律師的;

(八)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九)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十)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十壹)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不審查被告人的經濟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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