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撕毀印章相當於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罰款、行政拘留。所以封條是不能隨意撕掉的,特別是在疫情嚴重的情況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了疫情防控,會在特定區域貼封條等限制性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以私自撕毀治安封條處罰,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撕掉防疫封條是擾亂司法活動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將追究法律責任。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任何人撕毀封條。擅自拆封將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犯罪。只有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才有加蓋印章的權力。行政機關的印章主要是固定財產或場所的條件,相當於固定證據,司法機關的印章是壹種權力制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六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傳染病防治工作。
軍隊傳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和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和資料。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