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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汙染防治法》規定,禁止向水體排放或者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任何物質的廢水。

《水汙染防治法》規定,禁止向水體排放或者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是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水汙染,保護水生態,保障飲用水安全,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二屆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17年6月27日通過,自2018年6月27日起施行。

水中的汙染物通常可以分為三類,即生物汙染物、物理汙染物和化學汙染物。

生物汙染物包括細菌、病毒和寄生蟲。到目前為止,對病原細菌和寄生蟲的研究很多,有很好的滅活方法,但對病原病毒的研究還不夠,病毒滅活也沒有公認的標準。

物理汙染物包括懸浮固體、熱汙染和放射性汙染。其中放射性汙染危害最大,但壹般存在於局部地區。

化學汙染物包括有機和無機化合物。隨著痕量分析技術的發展,目前已從水源水中檢測出2500多種化學汙染物。

水汙染物的來源很多,主要分為自然的和人為的。

綜上所述,禁止向水體排放或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含有高放射性和中度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第三十三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有毒廢液。

第三十四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或者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第三十七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或者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掩埋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的可溶性有毒廢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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