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法》的修訂是基於明代社會發展的現實。但《大明法》作為中國古代法律的總結,有著深厚的歷史淵源。自戰國時期逵制定《法律學》以來,中國古代社會開始有了以刑法為主體的完備的法典。《法學經典》有六章:盜律、賊律、囚律、捕律、雜律、備律。其中,前五條以刑法為主,罪與非罪、加重與減輕處罰、刑事責任能力等刑法實施的具體規定,相當於後世法典的“名例”,即現代法典中的“總則”。後來,秦孝公任用商鞅變法,推崇經典法律,在增加壹些軍事、經濟立法內容的同時,將經典法律改為秦律,使法律得到更廣泛的推廣和運用。而“漢承秦制,蕭何法,除參洋之罪外,加獨立識之條,益法‘興’、‘廄’、‘胡’三條,合為九條”。《漢書九章》和在此基礎上更新的《章律旁例》,將規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規範轉化為民法專章,註入法典之中,使中國古代法典編纂從刑法滲透到民法領域。到漢末,漢律增加到67條359章,規模越來越大。從漢代到魏晉南北朝,是中國古法的儒家化時期。原來赤裸裸地維護統治秩序和財產關系的法律條文,被註入了許多維護倫理觀念和等級秩序的新內容,體現在增加了許多懲罰罪魁禍首的功名和尊嚴的條文。曹魏的“新法”是“更以古義為據,作成五刑”,明顯帶有法律禮儀化的傾向。《晉律》直接把儒家經典中的“八條意見”上升為法律。論唐律,隋文帝開皇之法是中國古法整理時期。說它簡單,是因為儒家化的過程中,歷代法典的條目越來越多。經過整理,只有12條500條,標題分別是命名舉例、衛生禁止、工作制度、家庭婚姻、馬廄、繁華、盜賊、訴訟、詐騙、雜項法律、逮捕和監禁,比以前的法律簡單得多,司法使用也相當方便。《黃愷法》除了簡單之外,還廢除了沿用已久的莫、莫、莫、公、達比等舊五刑,確立了摑、棒、法、流、死等新五刑。《黃愷律》比以前的法典更儒家化,比如根據儒家的倫理觀念,設立了“十惡”罪。黃愷法的理論思想為唐律及其後各朝代所繼承。唐初,唐高祖抄了《黃愷法》,寫了《五德法》,廢除了五十三條嚴法。該條的標題仍與“黃愷法”相同,但在量刑上輕了許多。唐代對《唐律》進行了多次修改,其中《貞觀律》是比較有代表性的壹部。實際上,貞觀法在體例上還是和武德法壹樣古老,12條,500條,但貞觀法“從黃凱法中減去93條,差不多是古代死刑的壹半”。而且《貞觀之法》把“十惡”“八諫”放在首位,把儒家的禮法倫理秩序上升到了極其重要的地位,表現出禮法並重的特點。到了宋元時期,法律的制定出現了與古代相反的現象,即宋代刑法典中的法條並行和執行中的“以規犯法”;元代的大元通制度似乎不能判定為壹種特殊的法典,而似乎是“例外”、“規則”、“詔令”、“法令”等各種司法判例和行政法令的混合體。
朱元璋在立法原則上采納了李善長的建議:“歷代的法律都是以《漢書九章》為藍本,直到唐朝才加以整合。這個制度應該是沿襲舊唐王朝的。”朱元璋非常重視法律的社會作用。他認為“建國之初,先立紀”,他還說“禮法為國之紀;禮和法確立了,人就確定了,也就安全了。建國之初,這是優先考慮的。”
上一篇:村裏的土地糾紛該找誰解決?下一篇:陶字少女名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