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和人民政府調解。
2、上述單位協商未解決的,可以找土地主管部門解決;
3、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尋求調解解決。;
4.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也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村民的土地糾紛可以由村委會和鄉鎮政府部門解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土地使用權糾紛的訴訟流程是怎樣的?
1,提交訴訟;
2.法院審查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將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被告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宣布;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權利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閱讀審訊記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可以進行調解的,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8.判決公告。
處理農村土地使用權糾紛既要考慮國家政策,也要在壹定程度上考慮當地民俗,因為有很多村民對國家規定的集體土地使用權相關法律制度沒有概念,所以農村土地使用權糾紛主要以協調為主。
綜上所述,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的糾紛,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六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犯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