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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承包合同的價格調整有哪些?

工程總承包合同的價格調整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1,改變

變更是合同價格調整的重要原因,但工程總承包下變更的定義和確定與傳統的施工總承包有較大變化。

總承包作為壹種新的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模式,與傳統的總承包有著本質的區別。其中,最重要的是傳統的施工總承包將設計和施工分開,施工單位的任務是負責按圖紙施工。工程項目實行總承包,設計與施工壹體化,承包人具體負責按合同施工以滿足發包人的要求。所以總承包的變更主要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合同中的“業主要求”是否有變化,而不是傳統總承包下的施工圖設計變更。

通過分析國家2020示範文本和其他文本可以得出,引起變更的情況可以是雇主、顧問或承包商。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被發包人采納的,可以構成發包人的變更請求。如果構成變更,可根據合同約定的變更計價相應調整合同價格。

2.深化設計價格調整。

承包人的設計變更不構成合同變更的價格調整因素,非發包人要求的變更引起的設計變更風險由承包人承擔。但需要註意的是,當設計變更涉及結構質量和安全時,采用限額包幹方式,超出約定範圍可適當調整合同價格。

3.雇主要求的誤差

工程總承包各方應註意,現行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中“發包人要求和提供的資料有誤”的風險分擔約定存在較大差異。

4.異常價格波動

價格異常波動的價格調整是指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的價格與投標時間基期價格相比超出約定的風險範圍,合同價格按照約定進行相應調整。

5.基準日期後的法律變更

在基準日期後,法律的變化引起價格和費用的變化,所有示範文本均有價格調整。

6.不可預見的地質條件

地質條件不可預測的變化是否必然構成調價的理由,在實踐中存在爭議。壹般來說,不可預見的地質條件變化,還是與承包商的總承包範圍有關。比如總承包範圍不包括“勘察”,由發包人提供勘察報告是公平的,由發包人承擔地質與勘察報告不符的風險是公平的。

7.不可抗力事件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如何分擔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在實踐中仍有爭議。不同合同的示範文本也有壹些差異。

對於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合同雙方應註意不同文本中的不同規定,可在專用條款中單獨約定,但不得違背公平原則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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