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證全稱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頒發的確認建設工程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
2.施工許可證是施工單位開工前必須取得的批準文件,證明施工單位符合各項施工條件,允許其開工;
3.工作許可側重於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城市規劃,施工許可側重於建設單位是否具備開工條件;
4.施工許可證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施工許可證由建設單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工作許可的相關法律法規:
1、工作規劃證的定義:工作規劃證是工程規劃許可證,是指建設工程開工前,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鄉規劃批準建設工程的規劃條件;
2.工作規劃證書的作用:工作規劃證書主要用於規範建設項目的位置、規模、高度和密度,確保建設項目符合城鄉規劃要求;
3.申請條件:申請工作許可,需要提交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條件等相關材料;
4.法律效力:工作許可證是建設項目合法性的前提條件之壹,沒有工作許可證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
5.有效期:工作規範證書的有效期壹般與建設項目的建設期壹致。如果在有效期後未能開工,則需要重新申請。
綜上所述,施工許可證是確認建設工程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法律文件,而施工許可證是證明建設單位符合各項建設條件的批準文件,兩者的發證機構和側重點也有所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七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項目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已經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項目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