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會會員每月按月工資的0.5%向工會組織繳納,工資尾數不足10元的不予繳納。
2.會員所獲得的壹切獎金、津貼、權利金,以及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它法令所領取的各種補助、救濟基金、撫恤金、遣散費等,均不受會員費之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四十二條,工會會員需要繳納壹定標準的會費。具體征收標準為每月繳納個人工資(崗位或職務工資和薪級工資)前兩項之和的0.5%。工資尾數小於10元的,不交會費。新進教職工,每人需要按照(崗位或崗位工資+薪級工資)×0.5%×在我院實際工作月數的標準繳納會費。
工會經費的來源很多,包括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按月撥給工會的經費、工會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的收入、人民政府的補貼和其他收入。其中,第二款規定的企事業單位撥款,在稅前列支。工會經費主要用於為職工服務和開展工會活動,具體使用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工會經費的計稅基礎
工會經費是指工會依照有關法律取得並開展正常活動的壹些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工會經費的主要來源是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和全部職工月工資總額的2%,其中2%是最主要的經費來源。建立工會組織應從工會組織建立後的第二個月開始,向地方稅務局繳納千分之八的工會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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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月會費繳納標準為個人工資(崗位或職務工資和薪級工資)前兩項之和的0.5%,工資尾數小於10元的部分不計入會費繳納。每位新教員的會費為(崗位或崗位工資+薪級工資)×0.5%×在我院實際工作月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