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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征信政策

法律分析:2021最新征信政策

1,信用卡

眾所周知,在舊版征信中,用戶註銷信用卡後,信用卡的不良記錄和還款記錄都會消失。新版征信條例中,持卡人即使註銷信用卡,還款記錄和不良記錄也會保留五年。

2.互聯網應用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展,用戶在網上購物、借款時,個人隱私及相關信息被APP收集保存。

在最新的《辦法》中明確規定,如果各類app收集客戶的消費信息,為用戶指定壹些“信用畫像”,為用戶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那麽這些都屬於征信活動,需要取得銀監會頒發的金融牌照,確定其資質。

3.信用報告機構的信息收集

征信規定,凡需要采集用戶信用信息的機構,不得以欺騙、脅迫、利誘等手段采集用戶信用信息;不向個人或企業收取費用;不得從非法渠道收取;不得以侵犯信息主體合法權益的其他方式收集。

除了這些規定,還規定征信機構在采集用戶信用信息相關信息前,需要制定個人信用信息采集方案,並將采集的相關數據、信用關聯、信息主體整體保護等情況向央行報告。

法律依據:《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壹條為了規範征信業務及相關活動,促進征信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征信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征信業務及相關活動的個人、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企業)。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自然人和法人)開展的征信業務及相關活動,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為金融經濟活動提供服務,用於判斷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的各類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身份、地址、交通、通訊、債務、財產、支付、消費、生產經營、履行法定義務等信息。以及基於上述信息對個人和企業的信用狀況進行分析和評估的信息。

第四條從事征信業務及相關活動,應當依法保護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障信息安全,防止信用信息泄露和濫用。

從事信貸業務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不得做出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歧視性安排,不得憑借其優勢地位提供排他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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