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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與施工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

施工單位和農民工屬於勞動關系嗎?具體有三種觀點:1,不能承認勞動關系。2.可以認定存在勞動關系。3.第三種觀點認為,這種情況不能壹刀切,需要個案研究。

不久前,工地上發生了壹起小型安全事故,幾名農民工腿部和手部受傷。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農民工向施工方提出索賠,但施工方拒不承認,解釋說農民工與施工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施工單位和農民工屬於勞動關系嗎?具體來說,有三種觀點:

第壹,不能承認勞動關系的存在。

這種觀點有兩個主要原因。

第壹,承包人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是民事合同。農民工是包工頭雇傭的,與施工單位沒有直接關系。因此,不能認定農民工與施工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第二,由於建築行業流動性大,很多農民工可能同時在幾個不同施工單位的工地工作。如果認定這種情況存在勞動關系,不便於實際操作。

第二,可以認定存在勞動關系。

這種觀點有兩個主要原因:

壹是《關於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明確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施工資質的組織或者自然人,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對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承擔主體責任。根據這份文件,可以認定農民工與施工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第二,建築業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施工資質的組織或者自然人是違法的,這種發包行為是無效的。但農民工實際上是為施工單位的利益而工作,施工單位才是實際利益的贏家。因此,應當承認農民工與施工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第三,第三種觀點認為這種情況不能壹刀切,需要進行個案研究。

還有兩個主要原因。

第壹,在這種情況下,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的界定不容易判斷,導致建築行業雇傭不規範的結果。為規範建築行業合法用工,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在實際辦案中,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或雇傭關系,但要遵循的壹個原則是保護勞動者原則。

第二,在某些情況下,農民工與包工頭之間確實存在雇傭關系,但不具備勞動關系的特征。在這種情況下,應根據具體情況認定農民工與包工頭之間存在雇傭關系。首先,法律明確規定,《關於建立勞動關系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築、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者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的,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承擔用工主體責任。該法旨在規範建築行業的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使勞動者在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得到有效救濟。

確定雙方是勞動關系還是雇傭關系必須遵循的原則是有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原則。還有壹個原則就是以事實為準繩,確實是雇傭關系的不能認定為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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