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證或者戶口簿等身份證明材料;
2.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註冊材料、社團法人登記證書等主體登記材料。
3.爭議的法律事實發生變化的,當事人應當提交變更登記材料;
4.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當事人是死者親屬的,提交死者第壹順序繼承人的證明和繼承人的基本情況;
5.提交事故車輛所有人、實際控制人、駕駛人的證明及其關系證明;
6.提交受損車輛所有人、實際控制人、駕駛人的證明及其關系證明。
第二,證明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成立的證據
1.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認定書。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根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而作出的法律文書。可以確認事故發生的時間和地點,與當事人的責任有關。
2、提交公安交管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調解結論是公安交管部門在法定期限內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的法律文書,經調解不能就損害賠償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收到調解結論後,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
(3)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的受傷程度等基本信息。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齊全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壹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查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醫療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的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證明的人員,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