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見,區際法律沖突在調整這種涉及相關法域因素的法律關系時,就是相關法域的法律沖突。需要註意的是,不同法域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多種多樣的,不同的法律關系由不同的部門法調整,不同法域不同法律關系部門的調整也是不同的。因此,廣義的法律沖突可能是民商法等私法之間的沖突,也可能是刑法、行政法等公法之間的沖突。壹般認為,公法具有很強的地域性,原則上每個法域只適用本法域內的公法,即不承認其他法域公法的效力。因此,雖然不同法域的公法不同,但很少有法律沖突。但是,各法域之間存在大量的民商事法律關系。如果各法域都堅持屬地原則,不承認其他法域民商法的“域外”效力,勢必造成當事人利益的損害和民事關系的不穩定,從而抑制各法域正常的民商事交往,阻礙經濟發展。
1,區域間沖突解決
2、區際沖突法的國家統壹。
3.各自的區際沖突法。
4.國際私法類推。
5.應適用與解決國際私法沖突相同的規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十七條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第八十八條法律優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第八十九條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同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比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制定的規章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