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壹般包括兩種類型。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按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分,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的居民因臨時住房不便或要求臨時住宿,具備臨時居住條件的,按被拆遷房屋人口按月予以補助。
房屋拆遷補償有兩種方式。
1.補償方式可以是貨幣補償、房屋產權調換,也可以是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相結合。
2、補償金額,根據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采取多數決定、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房屋征收評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壹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產權調換房屋,並與被征收人計算結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額。
因征收舊城區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調換改建區房屋產權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區或者附近區域的房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搬遷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在房屋產權調換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房。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三條征收房屋造成的損失補償,根據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和停產停業期限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