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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範的構成與法律的效力

1,法律規範的構成:處理:指行為規範本身的基本要求。它規定了人們應該做什麽,禁止做什麽,允許做什麽。這是法律規範的核心部分,也是規範的主要內容。假設:指規範應用的必要條件。每壹種法律規範都只能在壹定的條件下適用,而這種適用這種法律規範的條件叫做假設。制裁:指對違反法律規範的法律後果的規定。如損害賠償、行政處罰、經濟制裁和罰款。

2、法律規範的效力,也成為法律效果,是法律的約束力。法律效力包括:等級效力和效力範圍。

3.等級效力:指法律體系中不同法律形態的法律在規範效力上的等級差異。首先,法律效力的高低首先是由其制定機關在國家機關體系中的地位決定的。頒布機構的地位越高,法律規範的級別就越高。第二,在同壹主體制定的法律規範中,按照特定的、更嚴格的程序制定的法律規範比按照普通程序制定的法律規範具有更高的效力水平;第三,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規範是由同壹制定機構就同壹領域按照同樣的程序制定時,後制定的法律規範比前制定的法律規範具有更高的效力;第四,當同壹主體在某壹領域既有壹般立法又有專項立法時,專項立法通常高於壹般立法。第五,國家機關授權下級國家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法規,該法規與授權機關自行制定的法規具有同等效力。

4.效力範圍:指法律規範的約束力範圍,包括時間範圍、空間範圍和人的範圍。

5.時效範圍:即法律何時生效,何時失效,是否具有溯及力。壹般來說,我國法律不溯及既往,即法律規範性文件生效前發生的事實,不適用本法規定。如果有任何例外,必須加以解釋。

6.空間效力範圍:即地域效力範圍是指從地理範圍來確定法律對人和事物的效力。

7.對人的影響:中國公民在國內都受中國法律管轄,而在國外,原則上還是受中國法律保護的。外國公民、在我國的無國籍人,以及他們組織的企業組織或社會團體,也必須遵守我國的法律。我國另有規定的,依照本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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