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申請工傷認定:
(1)企業作為申請人,應當自職工發生事故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
(2)職工作為申請人,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
2、如工傷認定決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3、當單位不承認工傷時:
職工或者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否認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無有力證明的,應當承認工傷;
4.如果雙方可以協商:
如果工傷認定後,單位和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屬能坐下來協商,雙方協商賠償的數額和範圍。單位已經履行了賠償義務,受害人不需要走其他程序;
5.協商不成,申請仲裁:
雙方協商不成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服從不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裁定;
6.向法院提起訴訟:
受害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起訴時,需要滿足以下要求:
1,主張合法權益。檢察官需要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比如合同糾紛、侵權等。
2.有確鑿的證據。檢察官需要提供足夠的實質性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比如合同、證據材料、證人證言等。
3.主張很明確。公訴人需要明確自己的主張,即要求法院對被告做出什麽樣的裁決,比如要求被告賠償損失、解除合同、停止侵權等。
4.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檢察官需要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和程序,例如起訴期限和管轄權。如果有程序上的問題,可能會影響案件的審理和結果。
綜上,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壹條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