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護理費計算標準的相關法律法規:《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壹條職工因發生工傷事故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第三十二條工傷職工被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種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30%。《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被評定為傷殘並確認需要護理的職工,應當按月支付護理費。護理等級按進食、翻身、排便、穿衣洗漱、自行移動五個條件分為全部護理依賴。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9條* * *侵害人體的財產損害賠償範圍。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護士人數和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有1名護理人員,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