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工傷認定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當在受理工傷認定後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決定書,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決定書,並在作出決定後20日內送達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出具工傷認定決定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第十九條《工傷認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a)雇主的全名。
(二)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和身份證號碼;
(三)受傷地點、事故發生時間和診斷時間或者職業病名稱、傷情經過和鑒定、醫療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
(四)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依據;
(五)對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部門和期限;
(六)作出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決定的時間。
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a)雇主的全名。
(二)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和身份證號碼;
(三)不認定工傷或者不將其視為工傷的依據;
(四)對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部門和期限;
(五)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時間。
《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加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工傷專用章。
第二十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之日起20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或者不予工傷認定決定送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送達,參照民法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