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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壹步該怎麽辦?

等待工傷認定結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受理工傷認定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

認定為工傷的,傷情穩定後,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時需要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醫療的相關資料等。

完成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手續後,才能確定具體賠償金額。此時,工傷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就工傷賠償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在15日內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申請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根據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的結論,需要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期間,暫停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期限。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壹條工傷職工因工致殘,經治療後影響勞動能力相對穩定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並為職工提供工傷鑒定決定和醫療救治的相關資料。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求工會或者第三人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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