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原常住戶口的現役軍人(含未異地落戶的義務兵、誌願兵)及其配偶。原戶籍在拆遷範圍內的現役軍官,有房屋所有權證的,配偶戶籍在拆遷範圍內的,可以安置;配偶已隨軍的,按兩人照顧人口計算;
(三)被征地人房屋的家庭成員中,具有原常住戶口或畢業後在家待業並長期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的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含畢業後待分配期間);
(四)被征地拆遷人房屋的家庭成員中,戶口在本轄區工作單位,在其他地方無住房,本人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的。實際居住是指在征地拆遷公告發布前,在征地範圍內連續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
(五)征地拆遷夫妻,壹方配偶在拆遷範圍內且戶籍在外地的;
(六)被征地拆遷房屋的家庭成員,在征地拆遷公告後出生、結婚、退伍、轉業的,已申報戶籍;
(七)原常住戶口所在地,正在勞動教養或服刑的;
(8)60年代因戶籍制度改革、知青下放、老居民下放實行就地城鎮化、征地、整體搬遷政策,實際居住在小城鎮建設試點拆遷房屋中的人員;
(9)家庭成員中有女兒出嫁的,戶口在拆遷範圍內的,參與拆遷範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的,可列為安置人口,但不得重復安置。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被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征收範圍、土地現狀、征收用途、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鄉(鎮)、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30日, 並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多數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並根據法律法規和聽證情況對方案進行修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明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相關費用,確保足額到位,並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個人達成協議確有困難的,在申請征地時應當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申請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