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工傷處理程序和工傷返回程序。
1.目的及時、準確、全面地掌握工傷事故情況,研究工傷事故發生的原因和規律,總結經驗教訓,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實現安全生產,保護職工的安全和健康。
2.適用範圍適用於被認定為工傷的事故。員工的故意或人身傷害、殘疾等。不應被視為工作事故。員工受重傷時,公司會對員工進行工傷登記,並進行處理。員工工傷痊愈後,公司將根據員工受傷的嚴重程度和醫療診斷,決定員工是否可以回到原工作崗位,符合員工痊愈後所要承擔的工作。如果醫生確認可以回到原崗位,員工恢復正常,並且同意在原崗位工作,公司會讓他的員工在原崗位工作,不會讓他們從其他崗位調過來。如果醫生確認他們不能在原來的崗位工作,公司會讓他們的員工在工作輕松、無害的工作區域工作。確保員工的健康和恢復。當員工受到輕微的工傷,如針或剪刀劃傷或刺傷手指時,公司的急救人員會對員工進行消毒和包紮,並登記其工傷記錄,但不會考慮其是否需要更換原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