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扣押物證、書證是指偵查機關依法強制提取、扣押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文件的壹種偵查行為。扣押期間,未及時舉證的,工商不承擔責任,可以將扣押轉為沒收。工商強制法規定的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未及時返還的,工商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需要註意的是,在工商需要對物品進行檢驗、檢查、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情況下,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包括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時間。技術鑒定的期限應當明確,執法人員也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如果沒有超過上述合並期限,工商將不負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非法經營活動時,有權扣押非法經營的商品。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扣押物品是行政處罰的方式之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九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的;(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七十二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處以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過罰款數額;(二)依法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物,依法處置,或者劃撥凍結的存款、匯款抵繳罰款;(三)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強制形式的;(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批準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自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