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包括婚後取得的工資、獎金、勞動報酬等,為夫妻共同財產;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知識產權收入;繼承或捐贈的財產等。也就是說,如果壹方變更登記在個人名下的房產,將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相當於婚後將婚前個人所有的房產贈與另壹方,房屋歸夫妻所有。但需要註意的是,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房屋所有權有特別約定的,當然以約定為準。
經常有朋友問,他們夫妻簽訂了房產協議,約定把房子給自己,但是對方壹直沒有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有沒有風險?這裏的專業婚姻家庭律師建議,遇到這種情況,壹定要盡快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因為我國《民法典》第658條規定了贈與人有任意撤銷權,即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性質和道德義務且依法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所以,即使雙方簽訂了協議,但沒有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那麽這也是壹紙空文,即使訴至法院,壹般也不會得到支持。如果想讓對方不享有任意撤銷權,可以去公證處公證。經過公證,對方不能隨意撤銷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