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齡20年以上的職工辭退補償金,應根據辭退原因和職工工資收入計算。詳情如下:
1.根據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按照每滿壹年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勞動者工作了20年,也就是要支付20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當地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十二年,也就是說只能支付12個月。
3.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賠償金。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無過錯;
4.用人單位通過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
6.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並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是邊肖對20多年賠償期的相關回答,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