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支認定的標準是以火藥或壓縮氣體為動力,使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其他物質,足以造成人員傷亡或意識不清的各種槍支。只要符合這個標準,就是槍。《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八條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提出,國務院公安部門審核批準。營業性射擊場配置運動槍支,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國務院公安部門批準。配備射擊運動槍支時,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核發民用槍支合格證。第四十六條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為動力,使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昏迷的各種槍支。
法律客觀性:
《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規定》第三條
(壹)所有制式槍支彈藥,不論能否完成擊發動作,均應認定為槍支彈藥。
(二)凡能夠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均視為槍支。能裝制式彈藥,但因個別零件缺失或腐蝕而不能發射,加上相關零件或除銹後能發射的非制式槍支,均認定為槍支。
(三)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在彈丸槍口比動能大於或者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時,應當認定為槍支。
(四)標準槍支彈藥專用備件(零件),能夠由制造廠提供相關零件的圖紙(復印件)和零件號的,視為槍支彈藥備件(零件)。
(五)與制式槍支彈藥專用零部件(零件)具有相同功能的非制式槍支彈藥零部件(零件),應當認定為槍支彈藥零部件(零件)。
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規定
文章
(壹)所有制式槍支彈藥,不論能否完成擊發動作,均應認定為槍支彈藥。
(二)凡能夠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均視為槍支。能裝制式彈藥,但因個別零件缺失或腐蝕而不能發射,加上相關零件或除銹後能發射的非制式槍支,均認定為槍支。
(三)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在彈丸槍口比動能大於或者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時,應當認定為槍支。
(四)標準槍支彈藥專用備件(零件),能夠由制造廠提供相關零件的圖紙(復印件)和零件號的,視為槍支彈藥備件(零件)。
(五)與制式槍支彈藥專用零部件(零件)具有相同功能的非制式槍支彈藥零部件(零件),應當認定為槍支彈藥零部件(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