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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有沒有落實印章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已執行。為了加強印章業的治安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印章業規範發展,防範和打擊私藏、偽造、變造、買賣印章等違法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制定本法。公安機關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正、便民的原則,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保障印章業的規範管理。民政、工商、稅務、質監、金融管理等政府職能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加強印章的安全管理。申請設立印章制作單位,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後,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印章制作許可證,方可營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扣押、銷毀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二百八十條之壹在按照國家規定應當證明身份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條之二盜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代替他人取得高等學校招生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和就業安置資格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組織或者教唆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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