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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凍結賬戶新規2022

關於凍結公安賬戶的規定如下:

1.公安機關凍結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

2.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為兩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到公安機關辦理繼續凍結手續;

3.壹次凍結存款、匯款和其他財產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及其他證券每次續期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銀行凍結賬戶的條件:

根據法律規定,只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其他執法機關才能要求銀行凍結其賬戶。銀行凍結資金的原因只能是收到了法院、檢察院等執法機關的法律文書。銀行無權自行凍結客戶賬戶。原要求凍結的執法機關將加蓋縣級以上執法機關公章、負責人簽字的《凍結通知書》提交給銀行,銀行收到後立即解凍。

1,可以申請訴前保全,然後在規定期限內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直接提起訴訟,申請財產保全;

2.財產保全需要提供擔保。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的精神,在常州進行保全需要提供壹定比例的現金擔保。詳情請咨詢受理案件的法院。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33條

需要凍結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機構等單位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執行。

第236條

凍結存款、匯款和其他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為兩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到公安機關辦理繼續凍結手續。壹次凍結存款、匯款和其他財產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及其他證券每次續期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繼續凍結的,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凍結手續。逾期未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解凍。

民事訴訟法第100條

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導致判決難以執行或者對壹方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財產保全、責令其作出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為;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第壹百零壹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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